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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城中村"搬迁房屋附属物按360元/㎡补偿

来源:|发布时间:2019-07-31
 

近日,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滕州市“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其中,附属物补偿按照被搬迁个人所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每平方米360元、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据了解,房屋搬迁工作启动后,街道办事处(镇)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户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只能确定一处标准宅基地房屋。

对被搬迁人为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被搬迁房屋补偿内容包括土地及房屋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其中,对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瓦、钢结构、树木、壁画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被搬迁个人所有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每平方米360元、集体所有房屋(企业、单位)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对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此外,被搬迁人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对个人所有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60元的标准给予附属物奖励;对集体所有现状房屋面积大于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附属物奖励。对被搬迁房屋已获得补偿的,对其宅基地不再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

《补偿办法》明确,檐高在1.7米以上、且不足2.2米的被搬迁建筑,如被搬迁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房产等有效证件,但能够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的,按照同等结构工料费奖励价格70%的标准,给予奖励。

其中,被搬迁人能够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验收交房,对经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及奖励认定面积按照住宅房屋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扣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搬迁人自愿办理房屋登记的,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契税等相关费用。

同时,被搬迁人能够提供有效土地证件或者土地证件证载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确定土地面积。被搬迁人不能提供有效土地证件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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